《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王景)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相关信息截图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5月20日前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刘志彬 0311-87905065 87805207(传真) 邮 箱:hbszjtscc@163.com
以下为办法全文:
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公开、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是指在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施工劳务企业以及外省进冀施工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工程业绩及纳税情况等信息。
良好信息为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及注册在我省的企业在省外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息为企业在我省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及注册在我省的企业在省外受到的处罚、行政处理信息。
第七条 企业注册信息及资质信息以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信息、外省进冀企业报送信息为准。
工程业绩信息为上两个年度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信用评价计分以上一个年度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业绩为准。本省企业业绩以企业在省内和省外承揽项目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其中省外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查询,国外业绩须另附材料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参赞代表处商务部门等外交机构出具的工程合法性证明材料。
企业纳税信息为上一个年度实际纳税情况,以省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八条 表彰奖励信息为上一个年度获奖情况,以奖项评审机构的正式文件为准,其中本省企业在省外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以国家及外省奖项评审机构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 行政处罚(处理)信息为上一年度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情况,以省内及省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章 评价和公开
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组织评审会对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价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别评定。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总承包资质参与评价;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两项资质的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参与评价,工程业绩以所选资质类别业绩为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划分A+(极好)A(良好)B(较好)C(一般)D(较差)五等,具体评价方法详见《在冀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我省龙头、优势建筑业企业不再参与评审,直接计入A+级。
新办理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的外省大型骨干单位在我省设有分(子)公司,且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的,计入A级。
上一年度内有工程业绩的企业为B级。
责任编辑:小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