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服务的托育机构应登记备案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高小茹)近日,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都应按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相关信息截图
细则明确了不同的托育机构应到何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结合当地实际,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当地实际,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完成登记并从事托育服务的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向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更改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内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试行)》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卫规〔2020〕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编委办、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编委办、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办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文件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拟举办托育机构的应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设置及开展服务活动。
第五条 举办营利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结合当地实际,向县级具有注册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行政审批局申请注册登记,民政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后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同意后,根据当地实际,向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审批登记。机构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
责任编辑:小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