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在源头 矛盾化解在“诉”外——《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解读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 周 洁)11月27日,《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源头预防、主体职责、化解途径、效力确认、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
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待解,亟需地方立法规范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近年来,河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化解纠纷工作。
随着河北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与司法、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化解纠纷主体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亟需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多元化解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散见于人民调解法、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中。制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河北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举措,对于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需要,促进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方征求意见,保证立法质量
为做好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起草工作,保证立法质量,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小组,明确了责任人、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全面收集资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同时,结合省法院起草的建议稿进行研究、修改,先后四次征求专家顾问意见,三次组织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讨论,赴石家庄、唐山、衡水、邢台、秦皇岛等地座谈、调研,两次征求各市人大常委会、26个省直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在河北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严格把关。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两次进行审议修改。
突出源头预防,最大限度减少纠纷产生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社会稳定风险、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
强化主体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风险预防、排查分析、依法处理等制度,及时化解各类纠纷;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应当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承担化解纠纷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应当建立化解纠纷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化解纠纷工作第一责任人,落实化解纠纷制度。
责任编辑:小颖




